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强化算力供给
(一)统筹优化算力布局。推动超算中心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工智能计算需求。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与周边城市加强算力合作,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积极参与全省算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算力统筹调度平台,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公共算力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通信管理局、发改委
(二)有序扩大智算规模。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对本市符合条件的智算中心给予电价优惠支持,降低算力成本。鼓励现有数据中心向提供智能计算服务转型。统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建设符合国家政策的智算中心,将新建或扩容升级100P以上的智算中心项目纳入本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通信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
(三)推广普惠算力服务。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保障自动驾驶、虚拟仿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超高清视频等高频实时算力需求,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推广,支撑元宇宙等数实融合新业态发展。设立每年总额1000万元的“算力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年度购买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每年均按实际支出费用最高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支持提质增效
(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聚焦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核心基础,智能网联汽车、视频图像身份识别系统等智能产品,数字人、内容生成等人工智能和元宇宙融合应用等重点领域,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争取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和服务。
对国家级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任务揭榜优胜单位按项目研发投入总额最高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省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按研发投入总额最高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市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按研发投入总额最高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五)布局重点创新平台。支持人工智能核心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补助。培育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服务企业数超过50家的算法检测、验证测试、供需对接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收入最高10%给予运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六)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人工智能领域规上工业企业、规上软件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对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给予5%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七)强化标准引领带动。发挥标准化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参与人工智能标准研制,争取在计算机视觉、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基础领域、人工智能与元宇宙融合应用领域等抢占标准话语权。对企业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5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补助。鼓励在重大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等方面,对各级标准贡献奖获得者、国际国内标准主导起草单位、企业标准“领跑者”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优。支持人工智能规上软件企业增产增效,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高于25%的,按营业收入增量最高0.6%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支持人工智能企业规模上台阶,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市规上软件业平均增速,且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人工智能规上软件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九)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加强企业上市全链条服务,分阶段对人工智能企业上市予以奖励,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三、创新场景应用
(十)支持智能产品首购首用。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高端装备应用,鼓励企业围绕智能制造、智能维护、智能检测、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重点领域,研发推广一批技术水平先进的智能软硬件产品。对进入工信部国内首台(套)目录的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按市场销售单价最高60%给予补助,每项产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进入福建省国内首台(套)目录的,按市场销售单价最高60%给予补助,每项产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进入福建省省内首台(套)目录的,按市场销售单价最高30%给予补助,每项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十一)培育MaaS服务新模式。鼓励头部企业推广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打造人工智能协同创新生态。支持领军企业深耕垂直领域,在公共安全、视觉智能、智慧医疗、数字政务、数字司法、数字产业等领域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专用模型解决方案,对模型即服务(MaaS)模式软件业务收入,按年度对应收入最高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十二)拓展智能场景应用。推动千行百业“AI+”升级,支持人工智能企业融合元宇宙、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数字技术,打造创新场景应用,推动工业制造、城市治理、政务、交通、医疗、金融、教育、文旅等典型应用场景复制推广。对已在厦打造标杆应用,并入选福建省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的,按该应用年度市内销售收入最高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十三)促进场景供需对接。面向社会征集遴选一批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加强人工智能场景供给。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加强应用场景开放,先行先试培育标杆示范。持续用好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人工智能大赛等国家级展、会、赛平台,支持建设供需对接、产品发布平台,宣传推广一批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四、加强要素保障
(十四)高起点、高水平建设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支持厦门软件园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优化载体建设,完善园区配套,加强政策保障,持续吸引和集聚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创新创业企业,打造无人驾驶、智慧安防、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等特色产业集群,争创全国、全省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园区。
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集美区人民政府、思明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信息集团
(十五)实施“智荟”人才行动。加强人工智能人才队伍梯度建设。将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团队)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重点保障范围。遴选人工智能首席科学家,按规定给予支持,突出领军人才“头雁”效应。支持人工智能人才申报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加强软件信息、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开展人工智能职称试点改革,培育人工智能算法、硬件、应用工程师人才。强化高校人工智能学科建设,鼓励校、企、园区联合共建产业学院、人才基地,促进产学研协同发展。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十六)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开发机制,依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动全市公共数据依法依规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支持企业登记和监管、卫生、教育、交通、气象等场景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掘开放数据,推动建立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等,积极将人工智能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接入省、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融合开发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等,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大数据局)、信息中心
(十七)强化金融赋能。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投入融资贴息补助,对企业提供最长5年、年化利率2%的研发投入贴息贷款,存量企业放款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研发费用的50%;新注册企业放款不超过1000万元。统筹全市先进制造业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科创引导基金等,鼓励社会资本组建人工智能方向子基金,着力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的投融资环境,加大人工智能项目投资力度,促进产业发展集聚。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工作合力。将人工智能作为“数字厦门”建设重点任务,形成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鼓励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配套支持措施,重点扶持一批技术创新强、发展效益好的优质项目。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举办具有影响力的人工智能论坛、展会活动,促进产业交流对接。积极挖掘人工智能领域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加强示范推广,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责任单位:“数字厦门”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加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引导人工智能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技术应用。加强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业态研究和风险研判,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依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严格执行《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完善条例配套制度,进一步为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发改委
本措施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所涉奖补资金每年根据预算安排予以兑现。国家、省、市级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