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坚持研发、转化、制造、市场并重,深入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引育一批“研发+制造+销售+总部”的链主型企业,全力打造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医药健康产业地标,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产业聚集
第一条【租金支持】对新引进医药健康高技术研发类项目,按照最高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长三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金奖励;新引进租赁厂房且装修及设备投入达2000万元以上或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医药健康制造业项目,按照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长三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租金奖励。
第二条【建设支持】支持新引进医药健康制造类载体项目发展,对租赁厂房且装修、设备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购置厂房且总投入达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装修、设备投入部分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第三条【落户支持】新引进对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有积极助推作用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支持。对特别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给予针对性支持。
二、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第四条【创新转化】对区内企业自主研发或新引进并在区内转化落地的创新药单品种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改良型新药单品种给予最高1300万元支持,生物类似药单品种给予最高1200万元支持,中药单品种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化学仿制药单品种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医疗器械单品种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单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五条【其他创新】对新引进制药设备、动物/宠物药、特医保健食品等项目,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单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平台建设】对新引进医药健康产业链紧缺、关键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平台仪器设备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三、金融赋能产业
第七条【基金投资】鼓励重点链主企业、产业创新联合体牵头组建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加大投资力度。优化国资投资基金的项目考核机制。建立容错机制,对被投的早期项目实施“整体动态盈亏平衡”的长周期考核机制,不以单个投资项目论成败。
第八条【基金招商】对引导医药健康项目在温江区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资本招商奖励。(一)项目落地奖:按在温江区注册项目公司的首期实缴注册资本的0.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二)项目贡献奖:按项目正式投运后前三年中任意一年的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或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0.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上市奖励】支持医药健康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分阶段累计最高550万元奖励。其中,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转增股本,按转增金额的3%,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的,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进行再融资,按融入资金实际投入温江区内项目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或核心管理团队分阶段累计最高500万元奖励;以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并将全部融资返投回温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在境外上市执行。其中,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的企业,按融入资金实际投入温江区内项目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对企业上市后进行再融资,按融入资金实际投入温江区内项目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贴息支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医药健康制造类项目在区内银行机构获得贷款,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年的贴息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四、鼓励做优做强
第十一条【贡献奖励】对承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新引进落户医药健康企业,自引进落户之日起连续5年内,在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承诺标准后的次年3月31日前,按协议约定奖励比例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第6—8年可按超基数(地方经济贡献1500万元)部分的最高70%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其中按不超过40%奖励给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海外开拓】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医药市场,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十三条【带量采购】参加国家组织带量采购中标的,按一个采购周期每个中标药品品规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省级或跨地区联合带量采购中标的,按一个采购周期每个中标药品品规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选采购额占比在同批采购企业中最高的,再按该品种每批次带量采购货款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四条【销售奖励】对单个药品年销售收入(不含税)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单个医疗器械产品年销售收入(不含税)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受托生产】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药械产品的企业(委托生产年限不低于2年),产品销售产值结算注册在我区的,每新增一个产品,根据受托企业生产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六条【新获批件】对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区外成熟产品转移落地在区内生产并结算,经认定,仿制药按前两年销售额的4%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新药按前两年销售额的8%给予最高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本政策所扶持对象特指工商注册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温江区内,经认定的医药健康企业。各项目符合本政策及温江区其他产业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就新不重复原则申报享受。本政策自2024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政策出台之日起,《成都市温江区推动“三医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同时废止,相关政策由区经信局会同各责任单位做好具体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